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13 16: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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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新乡市校外教育培训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协会工作正常开展,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1、副会长单位:8000
2、常务理事单位:5000
3、理事单位:3000
4、会员单位:1000
二、会费交纳时间与方式
会员单位按年度交纳会费,每年一次。老会员单位每年3月30日前一天交清;新会员单位应在被批准入会一个月内交纳当年度会费。会费交纳的方式为现金或转账汇入本会指定账户。
三、会费开支范围
1、协会驻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
2、协会日常行政工作必要的办公支出;
3、协会日常活动的必要支出;
4、组织举办协会各类会议、行业调研、学习培训、学术和经验交流及必要的考察活动支出;
5、其他合理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使用省财政厅、民政厅统一制定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和其他规范票据,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本会日常费用支出(单项费用2000元及以下)由秘书长审核批准,大额开支(2000元以上)经协会办公会讨论后报经会长批准;
3、会费收入、使用应纳入正常的财务管理渠道,专人负责。秘书长每年向会员代表会议或理事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协会会员的监督和管理部门的审计检查。
五、其他
1、会员单位无故未交纳会费的,按本会章程规定处理。
2、会员会费坚持公开化、透明化、精细化管理,做到收入预算真实完整,基本支出准确规范,项目支出科学合理。
3、如遇特殊情况,经协会办公会研究,可实施减免。
4、本办法自新乡市校外教育培训协会第一届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在一个月内分别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