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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新乡市校外教育培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新乡市区域内依法、依规注册的从事校外教育培训的机构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民间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机构规范、机构自律并宣传推广校外教育培训的意义和作用,促进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合理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新乡市教育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条 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协会的住所: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与新二街交叉口东北角 靖业跨境贸易大厦8层817室

  第二章 业务 范围

  第八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校外教育培训的相关方针政策,受党政部门委托总结本市校外教育培训的成果,并进行校外教育培训成果的展示。

  (二)协会组织相关活动,宣传推广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成功经验。并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委托,履行协会的机构自律和管理职能。

  (三)担当政府与校外培训机构之间的桥梁,为政府的决策提供相关信息,发挥协会参谋建言和沟通纽带作用。

  (四)开展学科教学、政策规范等方面的研讨,组织教学观摩活动。协会促进会员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五)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理论研究、教育科研、业务培训、信息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

  (六)学习、宣传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探索校外教育培训发展规律,制订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的自律制度,并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

  (七)协会依法、依规、依照章程,勇于代表和敢于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与切身利益。用实际行动为会员办实事、办好事。

  (八)受委托开展校外教育相关培训,建立人才培育机制和培训基地,建立专业人才库和培训师资队伍。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并承接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授权或委托的教育表彰、培训等任务。

  (九)承担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新乡市范围内注册并开展教学活动且合法、合规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申请入会的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对入会资格进行审核;

  (三)提交协会理事会讨论研究;

  (四)颁发会员单位牌匾。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协会标准缴纳会费,相关标准需经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五)向协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如果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杜绝以下行为:

  (一)擅自分立、合并培训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机构形象;或者会员单位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讨论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协会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协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单位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协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如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人数不超过会员单位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单位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单位一个,副会长若干个,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机构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机构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